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民初4号 |
案号 |
(2020)鲁05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以本金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按年利率5.22计收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收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收复利);二、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付律师费29000元;三、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魏永生、赵丽萍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东营玺宇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工业园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20150091、20150092号)及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广国用2015第1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东营玺宇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魏永生、赵丽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3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6元;由被告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东营玺宇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魏永生、赵丽萍共同负担3038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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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颜玉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75636394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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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