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1********0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2民初2204号
案号
(2020)豫0202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7第029099号)贷款合同项下欠付原告的截止2019年7月10日利息合计1861490.94元(其中利息1657611元和截止2019年7月10日的复利203879.94元),2019年7月11日起的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1.745%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8第029132号和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展字2018第029132号贷款项下截至2019年7月10日所欠原告的本息合计22478759.20元(其中本金2079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1660502.80元、复利28256.40元),2019年7月11日起的罚息、复利应按展期合同约定年利率12.825%计付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垫付的减半收取的本案受理费款81750.1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款项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完毕,款项偿还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账号:410299010990001001,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分行)。款项偿还共分二十五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2万元。第二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5万元。第三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垫付的本案诉受理费81750.1元、保全费5000元。第四期至第八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10万元(共计50万元)。第九期至第十四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共计600万元)。第十五期至二十三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共计1350万元)。第二十四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72万元和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7第029099号)贷款合同项下欠付原告的截止2019年7月10日利息合计1861490.94元及2019年7月11日起的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1.745%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相关利息计付以中原银行信贷系统显示为准)。第二十五期: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8第029132号和编号:中原银(开封)流贷展字2018第029132号贷款项下截至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1660502.80元、复利28256.40元),2019年7月11日起的罚息、复利应按展期合同约定年利率12.825%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相关利息计付以中原银行信贷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河南德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李广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四、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可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五、本案原告垫付的诉讼费减半收取8175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750.1元,由被告杞县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李广涛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