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7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3793号 |
案号 |
(2018)苏0925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江苏嘉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363878.62元及约定利息(含罚息);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季和俊、吴萍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季和俊、吴萍、吴敏、孙环秀、盐城嘉志房地产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的诉讼、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