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7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929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1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战国货款2914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914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战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元,由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802执14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44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松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317690441A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9号楼604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