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力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19)冀0184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力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增祥人工费1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9年3月1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樊海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实收部分),由被告河北力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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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樊亚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07371855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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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乐市京磁路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