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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0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1民初2542号
案号
(2020)川0521执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明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入市经营合同》;二、被告李昌明欠原告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房租、物管费共计27980.9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三、被告李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李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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