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0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1民初2542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明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入市经营合同》;二、被告李昌明欠原告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房租、物管费共计27980.9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三、被告李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泸州成渝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李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