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22民初1741号 |
案号 |
(2019)豫0522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063900.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张国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