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2********9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54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8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损失907400.91元;二、被告湖南省源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岳阳正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丁帅、覃亚对被告钱文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省源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岳阳正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丁帅、覃亚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钱文义追偿;三、驳回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11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