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兴海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1民初4号 |
案号 |
(2020)冀0521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风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景海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本息偿还清之日止,利率为月息2%);被告邢台双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邢台县大寨门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兴海贸易有限公司、张校纲、马社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张风臣、邢台双鑫贸易有限公司、马社民给付原告郝景海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六被告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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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秀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1796564775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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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