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龙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3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4967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罚息6390.51元(已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永超、王龙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超、王龙鹏履行本项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4元,由被告杨晶、王宝收、王玉收、孙会茹负担,被告张永超、王龙鹏对该项费用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