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冀晓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5********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02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0)冀0702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安、冀晓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2208.08元及其至全部付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原告方计算机系统至2018年1月1日自动生成的数额已为158031.24元,此后实际应给付的金额仍以原告的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被告裕盛行(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对奥迪牌fv7201bbcwc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3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按实际支出金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