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2683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借款36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41279.39元,自2018年4月21日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10.44%乘以1.5计算); 被告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律师费31759元; 三、被告河南鸿太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孟庆江、孟山杰、李东梅、孟方明、陈锦丽、任明霞、李书增、毛金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40元,由被告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鸿太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孟庆江、孟山杰、李东梅、孟方明、陈锦丽、任明霞、李书增、毛金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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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77942604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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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