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世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梁广章、李梅连偿还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 211.93元,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144202150321485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陆世民、梁彬章、黄海仁、李美珍对梁广章、李梅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42元,由梁广章、李梅连、陆世民、梁彬章、黄海仁、李美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