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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文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灵民初字第1853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恢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冰丽、杨文先定于2012年12月25日前偿清截止该日的合同违约到期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按本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为准)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与被告吴冰丽、杨文先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家居借]字[钦州分]行[灵山县]支行[2012]年[0038]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三、若被告吴冰丽、杨文先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偿清所欠的合同违约到期本息,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与被告吴冰丽、杨文先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家居借]字[钦州分]行[灵山县]支行[2012]年[0038]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至2014年12月26日予以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有权就本案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对拍卖、变卖登记为被告吴冰丽所有的位于灵山县陆屋镇红泥塘鑫达花园b幢60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灵房字第200617669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2 854元减半收取1 427元,由被告吴冰丽、杨文先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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