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龙州家波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2602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翠芳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90550元;二、被告夏翠芳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3090550元为基数,从放款日即2014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夏家云、广西龙州家波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全冠包装有限公司对夏翠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家云、广西龙州家波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全冠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夏翠芳追偿;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广西南宁市全冠包装有限公司抵押在编号为南工商西抵登字【2014】第25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4051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夏翠芳、夏家云、广西龙州家波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全冠包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翠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3587129726J |
登记机关 |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6号都市名城6号楼19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