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486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王亚平、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孙春梅、何亚峰、祝红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安徽稼仙金佳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共计9789739.8元;二、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王亚平、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孙春梅、何亚峰、祝红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0806256.47元(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期间,按照年利率7.8%计算);三、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王亚平、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孙春梅、何亚峰、祝红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利息9388871.4元(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计算);6四、如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王亚平、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孙春梅、何亚峰、祝红蕾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怀宁县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怀国用(2013)第01-2889号】在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75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22元,由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王亚平、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孙春梅、何亚峰、祝红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正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711140146 |
登记机关 |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