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成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3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3民初2747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1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长青、黄成香欠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000元以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被告张长青、黄成香从2019年7月份起于每年的7月20日前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包含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二、被告张林娣、孙汉兵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张长青、黄成香负担(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