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5429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凡、甄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3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合计49242.08元。二、对被告黄凡、甄艳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有权对被告黄凡、甄艳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苏hkw148车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保全费489元,合计976元,由被告黄凡、甄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