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谌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4民初2423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谌井华、徐海艳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万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利息、借款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其计算方法为:一是借款期限内利息以4.9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二是借款逾期利息:以4.9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是复利利息:以借款期限内利息视为本金,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被告朱同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谌井华、徐海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朱同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