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5466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宝康工程款人民币62460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对被告陶继军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应承担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宝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962元,由被告陶继军、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1382187318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19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