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4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2215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苗云1410000元及利息((1)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8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94元,6由被告南京金陵橡胶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新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1348867407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34号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