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健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5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703执5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2603097】。一、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航岩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计算,计至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为118950元、罚息和复利为1483996.4 元,并自2018年12月11日起继续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州航岩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项确定的债权以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存放于中山市南区西环二路(即水泥厂旧码头)的40000吨煤、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即低沙水闸处)的5000吨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如果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州航岩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项确定的债权以被告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存放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工业园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30000 吨钢材)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四、如果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州航岩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被告侯永铨持有的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铨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升贸易有限公司、冯碧伟、侯永铨、李笑玲、吴惠华、侯健聪、袁映文对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航岩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23.57 元,由被告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铨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升贸易有限公司、冯碧伟、侯永铨、李笑玲、吴惠华、侯健聪、袁映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