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师冬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6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乡民初字第925号 |
案号 |
(2020)晋1029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师冬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0. 179%o计算)。同时承担从逾期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加收50%的利息。被告刘孔娇、任红旗、刘鹏远、刘长江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刘孔娇、任红旗、刘鹏远、刘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师冬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