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5376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军签订的编号为个字第091052019032855145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9080元,支付借款利息108000.46元,合计3587080.46元,并以3479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775%支付2019年7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李斌、刘海涛、李飞、祁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斌、刘海涛、李飞、祁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海军、李斌、刘海涛、李飞、祁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