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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6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821民初2659号
案号
(2020)内0821执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继平、李东升、赵登云、任萍、张兰、马溧、内蒙古天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飞借款本金1530万元以及未结利息(以本金15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二、被告白继平、李东升、赵登云、任萍、张兰、马溧、内蒙古天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飞利息款1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680元由被告白继平、李东升、赵登云、任萍、张兰、马溧、天降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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