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门市中胜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715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门市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款1384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138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荆门市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凤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0691781001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荆门市海慧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