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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8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3民初14190号
案号
(2020)桂0102执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33972.6元;二、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726.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28767.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蓉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6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廖锦福持有的在编号为(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69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348499746K
登记机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28号楼第4层13、14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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