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地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民初91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1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550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7年1月9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706801元,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525%计算利息;二、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损失20万元;三、若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对王灯兴、陈国琴所有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抵押权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为:1、王灯兴、陈国琴所有的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中心菜场102室房产证号为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100110798号的房产,设定抵押权的价值为646万元;2、王灯兴、陈国琴所有的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中心菜场201室房产证号为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100110799号的房产,设定抵押权的价值为4340万元;3、王灯兴、陈国琴所有的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中心菜场401室房产证号为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100110800号的房产,设定抵押权的价值为1514万元;四、若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对湖苑商贸城所有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抵押权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为:1、湖苑商贸城所有的座落于新颜路湖苑新村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10)第089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价值为460万元;2、湖苑商贸城所有的座落于新颜路湖苑新村内1幢、房产证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27255号的房产,设定的抵押权价值为818.51万元;3、湖苑商贸城所有的座落于新颜路湖苑新村内2幢、房产证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27255号的房产,设定的抵押权价值为476.92万元;4、湖苑商贸城所有的座落于新颜路湖苑新村内3幢、房产证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27255号的房产,设定的抵押权价值为780.18万元;5、湖苑商贸城所有的座落于新颜路湖苑新村内4幢、房产证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27255号的房产,设定的抵押权价值为1055.15万元;6、湖苑商贸城所有的座落于新颜路湖苑新村内5幢、房产证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27255号的房产,设定的抵押权价值为131.44万元;五、被告王灯兴、陈国琴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苏地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334元,由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王灯兴、陈国琴、江苏地王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湖苑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灯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657943196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