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2民初8133号 |
案号 |
(2019)京0102执3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30 000 000元,截至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48790.29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编号为2210001992015110462的《借款合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以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裙楼4层401的土地和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2210001992015110462DY01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以被告厦门泉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69号第一层商场、湖里区东渡路69号第三层商场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CMSCL00000021639DY01《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黄志军、被告刘云敏对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志军、被告刘云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志军、被告刘云敏、被告厦门泉怡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 54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志军、被告刘云敏、被告厦门泉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02执31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95513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柏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6765376685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3梯7层右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