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豪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111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新创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41417.19元及该借款从2015年6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所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西新创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995093.16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所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新创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江西豪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时蹈、熊招子、熊来兴、熊财兴、张毛毛、段蝉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判决的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西豪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时蹈、熊招子、熊来兴、熊财兴、张毛毛、段蝉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新创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641元,由被告江西新创世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豪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时蹈、熊招子、熊来兴、熊财兴、张毛毛、段蝉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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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熊来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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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497号2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