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艳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6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4民初4199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1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瞿新生、袁艳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良华、柯真桂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996元,共计10996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瞿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良华、柯真桂借款105000元及支付利息13934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被告瞿新生、袁艳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