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昌有借款本金人民币35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