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乃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894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闭万健与被告冯乃全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卖断房屋土地合同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冯乃全归还原告闭万健人民币187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7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