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8********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8民初51号 |
案号 |
(2019)云2328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赵丹宇、杨永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168468.63元; 二、由被告赵丹宇、杨永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333‰偿还给原告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赵丹宇、康国权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8元,由被告赵丹宇、杨永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