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昌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7********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7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20)黔2727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符昌辉偿还原告史森欠款本息人民币151550.00元;被告胡再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符昌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