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11民初429号 |
案号 |
(2018)皖0111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合计人民币14609552.2元及承担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172元,由被告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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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经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69958638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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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