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2********5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303 民初 997 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1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三人何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平工程款共计 459,73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59,7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 2015 年 10月 30 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茂琴在 305,363.00 元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 17,970.00 元(依法缓交),公告费 200.00 元,由原告刘爱平承担 10,000.00 元,第三人何江承担 8,170.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