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晓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民初409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晓伟返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3日的利息是6129.18元,2018年9月4日至偿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由被告郭晓伟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