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江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5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2879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江岭给付原告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7970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9元减半收取计3589.5元,由被告马江岭负担3497.5元,由原告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3497.5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