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晓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5********2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4民初645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0311.08元,并定于2018年的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及2019年的1月15日、2月15日、3月15日、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前每月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剩余的款项3311.08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 二:其他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韩晓燕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