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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5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02民初1750号
案号
(2020)冀0702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兰、闫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25140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刘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49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三、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39311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08元,减半收取计36204元,由被告刘根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兰、闫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25140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刘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49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三、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39311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08元,减半收取计36204元,由被告刘根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兰、闫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25140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刘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49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三、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39311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08元,减半收取计36204元,由被告刘根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兰、闫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25140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刘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49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三、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39311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08元,减半收取计36204元,由被告刘根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兰、闫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25140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刘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河北安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49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三、被告怀安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39311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08元,减半收取计36204元,由被告刘根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梅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2878574624X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怀安县柴沟堡镇胜利街北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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