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1民初1205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梅应偿还吴文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款还清时止按月利息率2%计算的利息;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杨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