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2424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2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00000元,年利率9.57%计算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日利率万分之3.9875计算罚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60020元,日利率万分之3.9875计算罚息)。二、被告张涛、程大新、王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董波、张涛、程大新、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