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94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初350号 |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53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本金1.37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739238.89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自2019年1月21日以借款本金1.37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041400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自2019年1月21日以借款本金1.37亿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四、若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康得新股票(证券代码002450)1300万股的处置全部款项(含孳息)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9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0953元,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钟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911019499954 | 
| 登记机关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15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