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7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90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3‰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红、王德平、王丽君、彭永辉、葛燕对本判决第一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38元,由被告王志财、李红、王德平、王丽君、彭永辉、葛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