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天健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405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启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316.8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启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316.8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高玉稳赔偿张启胜医疗费584.6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合肥天健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高玉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十堰俊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启胜医疗费共计7584.6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1860元,共计286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14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负担143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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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传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590182448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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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