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柯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5民初3359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3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佟宪禄借款4万元;二、被告张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佟宪禄利息11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由被告张柯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