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2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602民初1024号 |
案号 |
(2020)吉0602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黄加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张树花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加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