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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6********5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7788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谢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洋洋借款本金112100元;二、谢江给付陈洋洋自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年息20%利率计算);三、驳回陈洋洋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全部由谢江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09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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