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3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0112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3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任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特(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43860元;二、驳回劳特(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劳特(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7元,任志勇负担500元,任志勇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劳特(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